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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尊严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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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8-30
发表于 2017-8-31 10:46:0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李军安系外地到新疆伊犁打工人员,在2012年、2013年给新疆腾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项目上供应小砖,2014年进行了结算,有公司的会计哈建英、出纳陈品,项目经理陈楠签字确认,在2016年起诉至伊宁市人民法院,经伊宁市人民法院、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审理,其被告陈楠的委托代理人陈品、被告新疆腾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秀英均认可了签字结算的行为,一、二审判令生效后,被告新疆腾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新民申1154号民事裁定书指定再审,理由是:1、陈楠的签字不认可;2、采用市场重新核算;3、项目经理的签字来未进行鉴定为由指定再审,我本人认为其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理由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其一、二审的陈楠的委托代理人陈品(系出纳)认可了签字,未提出陈楠的签字是不真实的,新疆高级法院在再审期间如何有鉴定的权利;其二、2014年的结算单签字确认后,到2016年我的起诉期间,申请人未对价格提出任何异议和行驶撤销的权利,新疆高级法院对双方的自愿确认的价格,认定按市场价核算违背了法律最基本的契约自由的原则;其三、在一二审期间当事人都未主张的权利,也自认的行为,在再审期间提出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吗?我不明白这么简单的案件,这么简单的法律适用,新疆高级法院的裁定书确认了法院有推翻市场交易的权利,有随时给当事人在任何阶段对其反悔的诉讼权利,这样的裁定书让我不可理解,不知道法律的尊严何在,法律的公平何在?我只有请公众来主持公道!- Z8 E( g+ a# h; n& k- X%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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