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堂郎 于 2013-12-10 16:52 编辑 $ z4 r8 U% y, x
2 |7 y. {' H! I/ T* e
领队自律公约- i" {% [/ m3 ?' p
+ K+ u* L; r7 p7 S) ?. I& R 第一条 为推动促进伊犁户外运动规范发展,对户外领队提供有效引导,结合中国登山协会的相关管理办法,由伊犁州户外运动协会倡导,伊犁州各户外运动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领队响应并参与建立自律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户外领队包括:新疆登山协会培训的历届户外领队,伊犁户外运动协会培训的第一期、第二期户外领队,各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户外领队。 第三条 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应积极完善从业手续,征得州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合法经营。自觉接受行业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户外领队积极参与伊犁州户外运动协会、新疆登山协会所组织的行业学习、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参加组织相关活动、赛事。 第五条 按业务范围、根据自身能力组织相应活动,不超范围超能力进行活动。 第六条 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合法收取服务费用。AA制活动,在活动结束后明确公开账务。 第七条 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所组织活动需有详细的书面计划(包括:目的地概况、日程和路线安排、参与者条件、人数规模、费用预算、注意事项、安全预案等),并事先告知活动参与者,且认真履行。 第八条 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组织活动时应根据活动规模安排熟悉线路,选择有成熟领队经验、掌握相关知识技能的领队全程负责,并按人数合理配比协作人员。 第九条 领队按计划保证活动顺利进行,强化关键环节和路段的安全控制,在安全第一的前提下保证活动质量,如有意外发生应及时处理或求助。 第十条 在活动结束后认真总结经验,虚心接受活动参与者的反馈意见,不断提高活动组织的规范性。 第十一条 领队活动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第十二条 在活动中对活动参与者普及推广户外运动安全知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驾驭各种风险的能力。 第十三条 在活动之前要做好风险评估,告知参与人员可能存在的风险,并购买专业的保险。 第十四条 领队应结合活动风险实际建立应急预案,恪守安全底线,并在活动中严格执行,必要时取消活动。出于安全原因劝阻不适合的人员参加活动。 第十五条 领队如需求助救援,第一时间直接与伊犁山地救援队取得联系,冷静评估所处状况轻重程度,准确、简洁报出信息(包括:人员被困或伤病情况、地理位置坐标、周边环境、所需帮助),并约定时间等待反馈。同时在能力范围内积极组织队员自救,稳定队员心理情绪。 第十六条 领队应熟悉活动线路,了解活动当地的气候、天气、地理环境和交通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领队在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装备必须包括符合相关规定的绳索、通讯、导航装备及备份装备,并携带常备药品。 第十八条 领队应自觉遵守国家规定的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提高户外运动参与者的环保意识,保障户外运动在“爱护环境、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开展。领队应积极开展各类环保宣传和环保公益活动。 第十九条 在户外活动中,领队兼环境保护监察员,督促检查活动中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自觉遵守户外活动LNT(Leave No Trace:走过不留痕)原则。不随地抛洒、丢弃垃圾,各类垃圾应妥善处理。爱护自然环境中的一草一木,不随意采摘、挖掘植物,不任意践踏、砍伐植被。不在野外擅自用火,防止对植物的生态产生影响。不购买、食用国家规定的保护动物,尊重野外动物的习性,不对动物的生活造成干扰。户外活动结束后,尽量恢复活动地的原貌。 发起单位:伊犁州户外运动协会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