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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英雄 关于赖昌星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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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2 22:24:00 | 显示全部楼层
能够将逃犯引渡回国总比任其逍遥国外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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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5-2 20: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赖昌星归国后的生死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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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W* T3 C2 ~3 \加拿大联邦法院本月3日宣判,驳回赖昌星“难民资格”申请案的上诉,认为没有证据显示赖昌星被遣返中国后会因政治问题受到迫害,因此他本人及其全家不具备“难民资格”。判决书说,此前难民法庭作出的有关赖昌星夫妇及其3个子女不具备“难民资格”的判决是正确的。难民法庭没有发现赖昌星被遣返中国后会因政治原因而被迫害的证据。+ [+ S: e6 E, E8 ^  k8 O

: @6 u6 ?& O8 F0 X作为厦门特大远华走私案的主犯,赖昌星深知自己若被中国的司法机关抓获,必定难逃重罚,因此从1999年8月逃至加拿大开始就着手申请难民身份。所谓难民,是指因政治迫害、战争或自然灾害而被迫离开本国或其经常居住国而前往别国避难的人。依据国际法上的“不推回原则”,一旦难民的身份被确认,该难民将不得被强行送回令其遭受迫害的国家。赖昌星的目的,正是期望利用西方国家对中国司法制度和其罪行的不了解,以骗取难民身份的方式逃避来自中国的刑事追诉。; K/ i- m! n2 P, q/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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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加拿大难民局正式就赖昌星的难民地位进行聆讯。赖昌星的律师施展种种手段并罗织理由,力图为赖昌星争取难民待遇。其手法主要有二:一、赖。把中方关于赖昌星涉嫌大量走私、行贿犯罪的主张曲解为政治迫害,并妖魔化中国的司法制度,声称赖昌星一旦被遣送回国,会受到不公正的司法待遇并迅速被处决。二、拖。由于加拿大的难民上诉程序非常复杂,其律师希望通过聆讯、复审、上诉等一系列司法环节将案子拖到最后一个环节,甚至在接案伊始就扬言要把该案一直打至加拿大的最高法院。8 S# v3 J6 v; w: S; @" ^4 I% }(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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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次加拿大历史上时间最长的一次难民聆讯的结果却大出赖昌星的预料。2002年6月,加拿大难民局做出裁决,拒绝了赖昌星的难民申请,并认定其身份为逃犯,而不是难民。之所以产生这个结果,原因之一是负责调查赖昌星身份的加拿大公民移民部对其在中国的行为进行了深入的调查,认定赖昌星的确在中国涉嫌走私罪及贿赂罪,该行为在中加两国都属于“严重”罪行,并非政治案件。另外,我国政府一直没有放弃将赖昌星引渡回国受审的努力,应加方的要求,先后派出公安、检察部门的官员和相关领域学者赴加做证,除了证明赖昌星的涉嫌犯罪的事实外,还阐述了中国刑事法治、刑事诉讼、律师业务方面的发展和现状,澄清了加方对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些误解或不正确认识,也反驳了一些不合事实的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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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S" X6 e* j$ L裁决做出后,赖昌星的律师迅速提出上诉,在上诉中先是质疑加拿大移民部办案中的程序问题,接着又以香港居民身份被吊销为由控告香港政府。但是,随着“911”后各国间打击跨国犯罪方面合作的加强,赖昌星再也无法借助“难民”身份来回避罪责。* W& M  Z' e; M, @: a* J

3 Y& ~3 R8 P0 g& E  I9 P) c一方面,加拿大本身并不愿意成为庇护罪犯的天堂。在其国内,仅赖昌星的难民身份聆讯一案就花去加方近一千万加元的费用,引起了加国舆论的普遍不满,赖昌星本人也被该国国内媒体评价为“最不受欢迎的客人”。在国际交往上,加方也不希望因为赖昌星的案件影响和中国在禁毒、反洗钱等刑事执法方面日益密切的合作。另一方面,联邦法庭的司法审查旨在确定移民部的决定是否合理,而不是决定当事人是否有罪。移民部只需要有确凿的证据和充分的理由证明赖昌星不符合难民的资格即可,而不需要在其犯罪构成方面搜集更多证据。5 d. f2 J' @3 H2 `# i* y( ?7 s

: h3 [: S/ m: n& o$ h此次赖昌星被联邦法院驳回上诉,显然大大增加了将赖昌星引渡回国内受审的可能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赖昌星将很快被押送遣返。加拿大联邦法院准许赖昌星在本月17日前对判决提出疑问,使得赖昌星有向联邦上诉法院寻求另一个听证会的机会。而加拿大移民部及联邦上诉法院也可能就其被“遣返的风险”进行进一步地评估。( u" e' o' V7 f) e* B

! t* J2 D0 _; \/ P中国和加拿大方面并没有签订引渡条约,这必然也给通过司法途径正式引渡赖昌星造成一定的技术困难。而引渡过程中涉及到的“死刑不引渡”问题、赖昌星转移至海外的犯罪收益的追缴和没收问题,都需要中加双方的司法机关进行进一步的磋商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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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o0 _" A: X: v& Y; I以上是为今天的《新京报》写的东西,有些话说的不够通透。其实我认为关于赖氏被引渡一案,实际上也是国际法原则和国内司法制度的一次磨合。这里抛开此案中涉及到的政治因素不谈,单谈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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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这次请的律师是剑桥大学的高才生,于政治与法律之道都非常熟稔,一开始就抛出了关于引渡的国际法三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死刑不引渡原则、双重归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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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这方面的反应也是积极和有效的,因为赖的律师首先质疑的就是中国司法制度的公正性,或者说到现在为止有没有一个完善的司法制度,颜面问题,只能迎战,这不是引渡不引渡赖胖子的问题,而是关乎大国脸面的问题。虽然我们的司法制度还存在种种弊病,但也没有那位律师口中那样的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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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中方的努力和加方的调查,赖胖子政治犯的嫌疑算是洗去了,其行为在加拿大也构成犯罪,国际法三原则实际上PASS掉了两个,中国的司法制度经过相关人员的证明,也取得了加方的信任,最起码咱们有形式正义吧,不是以前那样剥夺辩护权直接干掉还要收五毛钱子弹费的时代了。各位同志别笑,在很多洋鬼子眼里,这就是中国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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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9 z6 y2 s# a( u* X7 J现在最大的问题来了,国际法出于人道主义,专门规定了“死刑不引渡”原则,也就是说,只要你不承诺对嫌疑人不判处死刑,人家压根不会把人交给你,这也是国际法的发展趋势之一,在和中国签定引渡条约的国家中,别说西方国家了,就是罗马尼亚和白俄罗斯等国也要要求加入相关条款。而加拿大之所以不把老赖交给我,也正是基于这个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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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u1 i6 D. ?, {  j* q  D) M4 c8 S( s5 m现在的问题有两个:. i+ Z& E% M4 y6 J5 M! @9 c" K- h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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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杀不杀老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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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若不放弃死刑,人家不给我们人,喊一万次“杀”人家一样好好地喝咖啡。周总理早说过了,咱们国家不搞暗杀。4 o+ S0 x0 B' C+ [% F0 M! `

1 k: ]4 x; b! z, G4 l' g$ S0 E# H也有人提议,先答应加拿大咱们不杀他,把赖胖子骗回来,到时候是杀是剐还不是我们的内政。可是如果那样的话。堂堂大国的信誉何在?以后张胖子、成胖子跑出去了,谁还会把人交给一个反复无常的流氓国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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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万一不杀的话。如何向国人交代,看看刘涌案,判个死缓都已经民愤沸腾。远华案的主犯杀了一大半,如果首犯反而免死,会不会又是民怨滔天?要知道,死缓也是死刑,按照死刑不引渡原则,老赖最多判个无期徒刑,相当于有期徒刑22年,再加上减刑什么的(反正非暴力犯罪可以一直减下去),估计还可以活着抱孙子。这一切,老百姓能容忍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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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谁保证杀不杀老赖' K0 |7 ?# ~% P4 \

9 q; r; H' x5 ^7 d5 E( ?这方面我们国家法律还没有规定。最早是由总理和主席拍过胸脯的,可是老外问了,作为一个法治国家,杀不杀是由元首定的么?于是最高法院院长出来说话了,可以不杀,可是人家又问了,没审为什么法院院长就可以决定杀不杀了?其实,这个问题比较容易对付,应该让最高检察院的检察长出面保证,请求对老赖不适用死刑。# l- d2 J" s! `' N6 v" e8 V9 R4 [&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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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公安部、外交部甚至国务院来表态,这属于相对合适的了,虽然我们国家还没有求刑权。姑且算折中之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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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 g) M) y/ T我个人的意见,在外交和司法上面,最关键的还是进行利弊得失孰轻孰重的比较和权衡。在是否以不适用死刑的承诺换取对逃犯的引渡问题上,一个最基本的利弊得失关系就是:能够将逃犯引渡回国总比任其逍遥国外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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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  u& b( g6 j. S' n同样的道理,上百亿的资金被贪官被转移到海外,我们在签署反腐败协议的时候还老大不愿意和别人签订收益分成的条款,觉得钱是咱的,凭什么你帮我追回来还得给你一份,其实这也是小农意识,现在的国家政策都以利益为激励机制,你抠门的话别人就是不帮你追,或者答应了也是虚与委蛇一番,还不如大方点,难道国家的钱全部在外面就开心些么?收益分成其实已经是国际惯例,拉美和美国签署有关方面的协议后,美国佬迅速在长岛成立了迈阿密执法小组,专门以没收拉美外逃贪官的财产并分钱为乐。; _  R$ }7 p0 O. `3 l2 ^8 Y% m

- s* V1 f- q: h0 i, f至于如何安抚国内的民心,都21世纪了,大家自家人,咱们国家只要心里有咱们,事先做好法制宣传工作,让老百姓知道什么是“死刑不引渡”。把案子审清楚,把黑后台挖出来,给个明白清楚的判决书,在尊重国际惯例的前提下不杀赖胖子,我相信大家都能接受这个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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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5-19 17: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不回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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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20 01: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他为什么能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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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20 01:49:00 | 显示全部楼层
会不会有人怕引回不杀查出后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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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20 03: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刑不上仕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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